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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楊曉萍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高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用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胡朝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申○○ 被 告 丑○○ 辰○○ 己○ 訴訟代理人 申○○ 被 告 丁○○ 訴訟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因需錢孔急,竟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 十五日,以金格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格簾公司)為借款人,盜 蓋金格簾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清溪之印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林福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元;慰撫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 圓貳拾萬元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乙○○與呂榮三、張許淑三人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間共同購買坐落 嘉義縣中埔鄉○○段司公廍小段九二號、同小段九二之二一號及同小段九二 之二八號等三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
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瑞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G七-四五六九號引擎號碼A四T○二二○三號,喜美牌一九九二 年之自用小客車壹輛返還原告,上開汽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力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洸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