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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啟源公司對向原告借款之事實不爭執,惟被告啟源公司係啟阜建設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暨關係企業(下稱啟阜團隊)之成員之一,啟阜團隊於八十八年間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泰榕公司、戊○○、乙○○則以:被告泰榕公司、戊○○、乙○○已與原告 達成協議,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簽具增補約據,同意展延。借據為真正,對原 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泰榕公司已停止營業,尚未清算,請求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八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丁○○ 乙○○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 訴訟代理人 陳豐田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陳建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二)陳述: 1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向訴外人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運泰公司」承購座落台南縣永康市○○段八三八、八三九地號上所興建之「 翡翠大郡白金漢宮」編號G2棟十一樓房屋一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償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