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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 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 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貳 拾陸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 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 叁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壹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 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