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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一四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一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一一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七二之權利範圍返還登記予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 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 貳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貳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廿三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肆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零柒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柒萬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請求請宣告於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六期債票(八十五年度)或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