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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逾期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 貳佰零貳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柒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伍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柒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 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武川律師 甲○○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武川律師 甲○○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以下同)一百五十六萬元,約定自同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零九計算,逾期償還本息時,在六個月以內者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李服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服裝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邀同 被告丁○○、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九百萬元,約定 借款期限為十五年,自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