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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訂立簽帳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 得持卡簽帳消費,惟應於
。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數年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訴訟代理人 林廣智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祥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彩蓮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送達代收人 林文良 被 告 統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五ОО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 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九О號 原 告 權威通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德 右原告與被告合興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