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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零貳佰柒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零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肆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玖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 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 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三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進德 被 告 立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豐 被 告 聯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劉銓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邱莉婷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