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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法 官 施慶鴻 ~B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 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九十年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貳佰柒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