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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倫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十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伍拾肆元部分 ,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C三─二○二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並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 貳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肆萬零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逾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 貳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柒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逾期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玖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