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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地字第二四四三八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伍仟零柒拾叁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G八-一0一號牌兩面及行照乙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物權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 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部分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全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法帝 訴訟代理人 蕭清山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一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簽帳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四張及應收帳款明細單一件影本等為證。
所示 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所 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簽帳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