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 百六十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金額共計新台幣十五萬 三千九百元,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且屢經催討追索亦無效果,為此,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頃奉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三六四號關於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 十四年五月十日簽發,到期日為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 號TH0000000號,票面金額一百萬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頃奉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三六四號關於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 十四年五月十日簽發,到期日為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 號TH0000000號,票面金額一百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О六О號 原 告 甲○○○住台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肆 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