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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 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叁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叁 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 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零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