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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炳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陸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並其中新台幣肆拾萬叁仟壹佰貳拾 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 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