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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肆 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零玖拾貳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貳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零柒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柒佰肆拾玖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廿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壹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叁仟零玖拾 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零肆 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