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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О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第 二項所示分割方法分割;而與上訴人B○○、I○○、F○○、R○○、午○○ 、亥○○、D○○、地○○、天○○、E○○、寅○○、卯○○、辰○○、丙○ ○○、X○○○、黃○○、壬○○、V○○○、C○○、P○○、莊進財、H○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第二項所示,並分別酌定擔保金為准、免假 執行之宣告。至於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併其擴張之訴予 以駁回。又被上訴人於抵扣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永 昌 法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總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