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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伍 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肆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確認被告持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