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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壹佰肆拾 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貳 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①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伍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伍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