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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九巷二十號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簡祐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華錦 右原告與被告聯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 林芃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宏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陳思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送達代收人 李仁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西 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二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