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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超過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範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前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民國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供得擔保後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伍仟零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零陸拾捌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