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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柒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伍佰零 玖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NB─九五一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交還原告; 並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四О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森 送達代收人 黃子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五О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右原告與被告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五一號 原 告 東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信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五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舒善緯 訴訟代理人 高碧卿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鼎紘股份有限公司、聯慶實業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師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七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被繼承人葉周靜娟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高志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李富湧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五號 原 告 易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洲 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海園海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六號 原 告 甲 ○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傳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