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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①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捌 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零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壹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 拾伍元部分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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