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簽發,未記載到期日,票面額新台 幣陸萬陸仟壹佰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伍佰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另新台幣貳仟參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 肆元部分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零陸 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玖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G七-八七一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 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叁佰陸 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