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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森業興利貿易有限公司從西元一九九四年起即開始陸續向原告香港商 .深業連興有限公司訂購木地板,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份止,累計總貨款為美金三 百八十萬五千四百一十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於成報新聞、大學報、小世界周報、台灣立報之報頭下,用五號鉛字,於本件 判決確定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 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 貳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玖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