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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零玖佰陸 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 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 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