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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叁佰貳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 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貳佰柒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
第二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援用之證據斟酌後,認不 影響判決基礎,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己○○ 送達代收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 訴 人 庚○○ 住台北市○○區○○路一一三巷七十弄十號一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