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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向原 告借款二筆,第一筆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 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止,分八十四期,每期一個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 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止,自借款日起算三年寬限期,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守田 ~B 法 官 黃瑞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李政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三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四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