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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金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游月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許美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十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順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二號 一、原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