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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旻諺追加起訴及移請併 案審理,蔡雯娟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甲○○到庭執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 王文聖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 執行之。 黃宇綸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持有或保管, 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情,經其供明在案(見本院卷第17 9至18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 長
所 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供稱係以經手款項3%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786號 卷第52頁),依此計算,其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各有 獲得1050元、1050元(附表一因有合併提領情
所 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供稱係以經手款項3%計算報酬等語(見本院金訴2786號 卷第52頁),依此計算,其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各有 獲得1050元、1050元(附表一因有合併提領情
。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以及扣案辛○○所有之IPHONE11手機壹 支(含SIM卡貳張)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所 犯各罪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實際取得之犯罪 所得金額低微,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 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均不再併科 輕罪之
欄所示之刑。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 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 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 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
之宣告, 僅須明確易懂,不論緊接於主刑項下,抑或於獨立項為之 ,均非法之所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 意旨參照),故被告雖犯數罪,惟沒收既已具獨立法律效 果,故不再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長融 選任辯護人 陳伯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 長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旻諺追加起訴及移請併 案審理,蔡雯娟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巳○○到庭執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 長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 告 林朝欽 被 告 洪沛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04號 原 告 楊長霖 被 告 許智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05號 原 告 張靜如 被 告 許智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