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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係正福隆便當店負責人,本應注意其所 加工調配之食品不得染有病原菌,對於食品保存及烹煮,應 隨時注意食品儲藏、解凍及料理時
贅為「共同」文字之記載,併予指明。 ㈤又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 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基於行為基本評 價之合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84號 原 告 蘇聖豪 被 告 黃川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4號 原 告 曾品晏 被 告 黃川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5號 原 告 呂孟哲 被 告 黃川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 原 告 陳怡潔 被 告 黃川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附民原告 張宥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附民被告 林億玫 上開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33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張元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2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持以行竊所使用之L型鐵撬1支,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然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被 告復陳稱已經丟棄,衡情應已滅失,且其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竊得告訴人之身分證、遠傳電信SIM卡各1張,雖均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惟考量上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 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柯文欽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不予緩刑之說明: 辯護人及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所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