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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
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長槍1把及附表一編號二 所示之金屬彈丸(鋼珠)1顆,為被告供作犯罪事實欄所 用之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警示帳戶 之警示期限除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自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所示之刑 ,再合併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檢出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檢驗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鑰匙1把、安全帽2頂,均為其犯罪 所得,惟查: ㈠被告竊得之機車1輛及其中1頂安全帽,事後為警查獲,並通 知告訴人
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 為112年度簡字第11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周依臻前與王凱毅有姻親關係,因對外積欠貨款債務,遂陸 續向王凱毅借用其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花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