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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826元,及其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全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77元,及其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61元,及其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958元,及其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施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034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恩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695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凱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58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全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458元,及其中新臺幣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395元,及其中新臺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友建 蔡啟程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華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紘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郭界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陳宗利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訴訟代 理人 陳義翔 住同上 陳雅娟 被 告 陳錦郎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