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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穎芳、林映姿、張紜瑋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駁回上訴部分(原判決關於沒收、行使偽造準公文書部分) : 1.原審以被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依法論罪, 並審酌被告於行為當時係擔任藍色科技有限
第2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福氣滿滿字樣招財貓/櫻花圖案紅色包裝袋内含米黃色 粉末摻雜白色晶體3包、吉祥字樣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内 含米黃色粉末摻雜白色晶體4包、如意字樣招財貓/櫻花圖案 紅
第2項所示之刑。 四、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 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 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
。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起公訴,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所示之刑,並就沒收部分說明:證人 林佑庭固證稱其當日損失之財物中,現金為28萬元,惟就此 部分被告林德和及陳嘉勝始終證稱當日林佑庭所交付之現金 為10萬元,而被告等人亦均供稱每人所分得之現金均為2萬5
。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91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870號,中華民國112年6
。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欄所示之刑 ,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量刑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屬無 悖,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被告就此部分上訴無理由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並審酌被告所犯2罪,對象單一,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間所為,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相同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其犯罪之次數、情節、所 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
。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提起上訴,檢察官 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依法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後,贅載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 折算壹日」,此部分之贅載,非屬撤銷原判決之理由,併此 說明。 四、撤銷之理由(關於原判決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
。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堉力提起上訴,檢察 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第2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
第2項所示之罪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駁回上訴部分(即吳○德罪刑及本案沒收部分): 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吳○德明知吳○榮死亡後, 林○慈並未出面處理相關財產事宜,竟仍由吳○德使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如玉提起上訴,檢察 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判決已以被告所犯之罪之責 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給予整體觀察綜合 考量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擇要說明其審酌,已 於法定刑度之內,予以
。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