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99 筆裁判書提及「傷害致死」
…元一節,上訴人亦不否認 ,足見被上訴人所稱調解當時上訴人已預知勞保局支付之職業傷害致死亡之保險金不 超過六十二萬一千元,死者遺屬並已拋棄其餘請求權,尚可採信。次查本件死亡災害 ,雇主即被上訴人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惟被上訴人依上開勞動…
…棍要打伊,為伊搶下,反手一揮,原本要教訓一下,無殺人故意, 發生死亡結果,應係傷害致死,又被害人毆打乃母,擊毀傢俱,揚言對家人不利,已 引起公憤,伊身為長兄,出手教訓,係基於義憤傷害云云,不足採取,於理由內分別 予以指駁,並以上訴人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經查本件上訴人甲○○ 、乙○○、丙○○等三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該罪之 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屬強制辯護案件,而上訴人等於原審既委任陳富勇律 師為共同辦護人,有委任狀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三十七頁),乃原審…
…鳳圖發生衝突打架致李鳳 圖重傷致死等語,而原判決則認上訴人與不詳姓名者三人共同傷害致死,其共犯人數 及姓名均不相符,此項違誤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㈢原判決認扣案之木棍係行兇 之器具,然上訴人辯稱扣案之木棍實係椅子之一根腳柱,上訴人並…
… 預見及有無預見之記載,理由項下亦未就被告以傷害之犯意共同圍毆被害人何以應負 傷害致死罪責之依據。揆諸首開說明,自屬當然違背法令。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經調查、審理之結果,其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相同 ,理…
…為殺人犯意,不能因被害人最後被朱哲君、朱哲宏毆打致死,即認成 立殺人罪,應僅犯傷害致死罪,原判決理由內未說明上訴人等人是否有變更為殺人犯 意而毆打被害人,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㈣原判決以共犯朱哲宏、 朱哲君手中已分持竹筒…
…虐人犯致死罪嫌 提起公訴,而原判決認定黃盟生並非因被甲○○、丙○○及曾達人凌虐傷害致死,係 以黃盟生本身具有先天性胸腺淋巴腺特異體質而猝死所獨立造成,從而甲○○、丙○ ○及曾達人傷害黃盟生之凌虐行為,與黃盟生死亡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係欲殺之;對於其行 為能生死亡,又無不能預見之情形,顯係故意殺人。原判決竟論以傷害致死罪,顯屬 自相矛盾。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 訴,以資糾正。」云云。 本院按證物固應提示被告令其辨認,以踐…
…帶鈎重約二、三十公斤之繩綑壓到,鈎傷頭部, 傷口化膿以致死亡,與上訴人是否觸犯傷害致死罪亦有密切關連,原判決未予詳查勾 稽,僅以陳木盛、王漢強上開證言係迴護之詞,不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自有違證據 法則。㈡告發人劉國基反覆供證李正明死亡…
…顧一切而予推倒並拳打腳踢其肚子屬 實,則上訴人應有致人於死地之故意,原判決論以傷害致死罪,亦有所載理由矛盾之 違法。究竟上訴人是否具有戕喪人命之意,而將其推倒並拳打腳踢被害人而生死亡之 結果,抑或僅以傷害之意,傷害被害人,致生其所不預…
…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 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傷害致死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對於加重之死亡結果有預見之可能外,尚須傷害行 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丁○ ○、丙○…
…,因第三人之行 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應認陳文筆之死亡係屬職業傷害致死。又 陳文筆之每月最低薪資既為三萬五千元,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其月薪資總額屬「三萬一…
…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就所犯妨害自由罪及傷害致死罪加重其刑,固無不 合。惟本件傷害致死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三十三條前段規…
…條,論處被告傷害人之身 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故意為斷,被害人所受之傷 害,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 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
…害事故為直接、單 獨之原因導致死亡者,伊始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宋蘇阿罅既非因意外傷害致死,伊拒 絕給付保險金,即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之母宋蘇阿罅以上訴人為受益人,向被上訴人投保國泰旅行平安保險 ,旅遊至琉球冲繩縣名護…
…上開地點附近八十三弄內,邀已 判刑確定之王進中,上訴人甲○○(曾於七十三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嗣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減刑出監執 行完畢)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按經查應為李進富,民國四…
…無關。原判決認係接續傷害犯 意云云,核與經驗法則有違,且與理由欄認定對於陳長分傷害致死部分,係被告另行 起意所犯,與鄭全成、羅章成、劉文德等人無共犯之適用(見原判決正本第六頁背面 第一行-第六行)相互矛盾。又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否認傷害致死犯行,辯 稱: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伊沒有推倒吳和貞,周蕙良也沒有毆打吳和貞,當天是因 為吳和貞身體虛弱,自己從椅子上跌落地上受傷云云,係卸責飾詞,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