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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所示刑度,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至3竊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宣告沒收:至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使本案被害人陳宇廷匯款至詐欺集團成
所示之刑,所處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被告 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至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未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門號0000000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 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本案華南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
。 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所示 之刑。 三、褫奪公權部分: (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 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參酌上開各情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 之宣告。又卷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懲。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女性內褲2件,遭其棄置而未扣案,業經被告自 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96頁),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