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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尚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應予補正,限原告於該項 所示期間內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伯駿 被 告 三一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江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麗珊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林韋潔即林良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訴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韋麟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素敏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 應徵第一審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葉賴鳳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珍妹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黃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減縮聲明請求金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