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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本 件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又關於本 件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日期,詳本院卷第45、55頁),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約定書、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撥款資訊 、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9號 原 告 曾江秀卿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
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通知書、存證信函 、存款利率、客戶資料查詢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關係戶科目餘額查詢、債權額計算式等件為 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債權 計算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
第1項所 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契 約及申請書、信用卡卡號及卡別、消費利率資料表、帳務資 料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而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 告 林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壽顯 被 告 倪韶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翁添貴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