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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8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蔡耀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于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賴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德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第2項所示。 三、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自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本票記載金額,數字與國字大寫所記載之金額不 同,應以國字大寫之記載認定票面金額為參萬玖仟元,併予 敘明,本件核與票據法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吳彭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梅、王年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