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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芷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芯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方相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俊華(男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
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61元,及其中新臺幣22,479元自民國 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9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 以新臺幣3,247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48元,及其中新臺幣17,349元自民國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84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
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16元,及其中新臺幣62,800元自民國 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