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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啓榮 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佩璇 聲請人因遺失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京美 聲請人因遺失豐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豐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秀惠 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呂庭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賴喜齡即賴洪富美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鄭梅淑 聲請人因遺失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羅培綸即羅池桂香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