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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劉燕霜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被 告 喬蔓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李佳晏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洪巧華律師 被 告 徐金蓮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 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 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鄉平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鵬淵 原 告 森平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三、被告許僑淵、被告許綺文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被告許僑方到庭聲明陳述:同意原告的請求。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新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羿甯 周祐豪 陳維真 蔡世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翊國際股份有限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潘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零捌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務 人 張原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柒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總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明 債 務 人 泉崴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 權 人 將群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卓俊傑 債 務 人 飛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詹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賴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千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賴威宇 一、債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