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下車吵架,對方一拳揍上來,鼻血流到嘴角。當下你愣住,只想趕快離開現場。
同事去年在便利商店外被陌生人推倒撞到頭,他當下覺得「算了不想麻煩」,沒去驗傷也沒報案。一週後頭暈到看醫生,才發現有腦震盪。等想提告才知道,沒有 24 小時內的驗傷紀錄,要證明傷勢和當天那一推有因果關係已經很難。
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6 個月內不提告就追不回來。但比期限更容易吃虧的,是當下少了驗傷單。下面把驗傷時機、報案流程、調解 vs 起訴的選擇、刑事民事怎麼合併走,一次說清楚。
先看這幾個重點
- 傷害罪 3 種分級:普通傷害(§277)、重傷罪(§278)、過失傷害(§284)
- 最大紅線: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必須在知悉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 驗傷 24 小時內最關鍵:當下有具體傷痕、無干擾因素,是日後最強證據
- 刑事提告 + 民事求償 2 條軌道:可獨立進行或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次處理
- 調解 vs 起訴的決策樹:金額小、想和解走鄉鎮市公所調解(免費);金額大或對方不誠意走法院
- 適用法條:《刑法》§277、§278、§284、§287;《刑事訴訟法》§232、§237;《民法》§184、§195
一、傷害程度怎麼分?刑法上 3 種主要罪名
《刑法》依傷害嚴重程度設計三條主要傷害罪,刑度與告訴條件都不同:
1.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適用情境:拳打腳踢、推擠跌倒、被酒瓶砸傷、被狗咬(飼主有故意)
- 告訴條件:屬「告訴乃論」(刑法 §287)— 被害人必須在 6 個月內提告
- 刑度:5 年以下;若致死或致重傷加重
2. 重傷罪(刑法第 278 條)
《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麼算「重傷」?《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定義:毀敗一眼、一耳、一肢、生殖機能、語言能力,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適用情境:眼睛失明、聽力永久喪失、四肢殘廢、嚴重顱腦損傷
- 告訴條件: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檢察官知悉就應追訴,但仍可提出告訴提高效率
3.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適用情境:開車不慎撞傷人(車禍最常見)、商家擺設造成顧客跌傷、職業疏失
- 告訴條件:告訴乃論(刑法 §287)— 6 個月期限
二、最大關鍵:告訴乃論 + 6 個月期限
台灣刑事告訴制度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逾期或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告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檢察官知悉犯罪即應追訴,被害人是否告訴不影響
普通傷害(§277 第 1 項)與過失傷害(§284)都是告訴乃論,必須在 6 個月內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知悉」起算點實務認定
- 被害人當場知道加害人:受傷之日起算
- 當下不知加害人是誰(如夜店混戰、路上被丟石頭):自查明加害人身分之日起算
- 多名加害人:對每個加害人各自計算期間
-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日起算
⚠️ 6 個月期限是除斥期間,不會因為傷勢未癒、訴訟協商等理由暫停。實務上有許多人「以為先協商和解就好」,結果拖到第 7 個月才發現對方根本沒誠意,這時已喪失刑事告訴權,只能走民事(時效 2 年)。
三、被打傷後的 5 步驟 SOP
- 1
受傷當下:盡可能 24 小時內驗傷
驗傷是
整個訴訟最重要的證據。建議:
- 立即到醫院急診(非診所),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
- 診斷證明書應記載:受傷部位、傷勢描述(瘀青、撕裂傷、骨折等)、預估治療期間、是否需手術
- 若有頭部受傷務必做電腦斷層(CT)排除腦傷
- 請院方協助拍攝傷勢照片(病歷檔案可一併保存)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掛號費、藥費、復健費),是日後求償依據
為什麼要 24 小時內?因為傷勢隨時間消退,當下記錄是傷勢最完整的時刻。若隔週才驗傷,瘀青已消、加害人可主張「沒這麼嚴重」。
- 2
報警 + 製作筆錄
受傷後盡快到附近派出所報案,警方會:
- 製作「調查筆錄」紀錄事發經過、加害人特徵
- 調閱事發地點的監視器(必要時聲請保全)
- 若加害人不明,警方依職權偵辦
- 若加害人明確(同事、鄰居、認識的人),可在筆錄中明確指認
提告聲明:在筆錄中明確表達「
我要對加害人提出傷害告訴」。這句話
等同正式告訴(刑事訴訟法 §242),筆錄上有這句話即起到中斷 6 個月期限的效果。
取得報案三聯單:警方應提供報案編號,作為後續查詢進度依據。
- 3
保全證據
除驗傷與筆錄外,盡可能蒐集:
- 監視器影像:超商、店家、社區監視器通常 7-30 天會循環覆蓋,越早調閱越好。可請警方協助發函
- 目擊證人:當下旁人、店家、計程車司機,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
- LINE / 簡訊紀錄:若加害人事後傳訊承認、威脅、道歉,全部截圖
- 救護車紀錄:若有叫救護車,119 出勤紀錄可佐證受傷時間與當下傷勢
- 衣物:若有血跡、撕裂痕,不要清洗,密封保存
- 自己後續傷勢照片:每天拍一次,記錄傷勢演變
- 4
決策:調解 / 提告 / 同時走
評估三條路徑:
-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免費、快):傷勢輕微、對方有誠意、想盡快和解。優點:免費、3-6 週可完成、調解成立有強制執行力(民事執行名義)
- 刑事告訴 + 民事訴訟分軌:對方無誠意或重大傷害。先到地檢署或派出所提刑事告訴,後續另案提民事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金額不大、不想兩邊跑。在刑事偵查 / 審判期間附帶提出民事賠償,可省民事裁判費(刑訴 §487)
實務建議路徑:受傷後先到調解委員會試試。若對方拒絕調解或調解破裂,再到地檢署提告。
切記:調解期間 6 個月仍在計時,第 5 個月還沒談成務必先提刑事告訴。
- 5
刑事 + 民事訴訟流程
刑事流程:
- 檢察官受理告訴後開「偵查庭」訊問雙方
- 檢察官調查(醫療紀錄、監視器、證人)
- 檢察官決定:起訴 / 不起訴 / 緩起訴
- 若起訴 → 法院審理 → 判決 → 上訴 / 確定
- 偵查期間任何時候雙方都可和解,被告若獲被害人原諒可獲緩起訴或從輕量刑
民事流程:
- 準備醫療費單據、薪資證明(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請求
- 向加害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後法院核定)
- 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之 1.1%(10 萬訴訟 → 約 1,100 元)
- 可申請訴訟救助(免裁判費)若符合經濟弱勢條件
四、調解 vs 起訴:實務決策樹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推薦的第一步)
- 地點:戶籍地或事發地鄉鎮市區公所、區公所
- 費用:完全免費
- 流程:申請 → 排期(通常 2-4 週)→ 雙方到場 → 調解委員協調 → 成立和解書 → 送法院核定
- 調解成立後:和解書經法院核定即等同民事判決,加害人不付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薪資扣押、查封不動產)
- 調解不成立: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可作為起訴前已盡協商之證明
實務建議:傷勢輕微(醫藥費 1 萬以內)且加害人可聯繫者,先走調解。多數情況雙方都希望快速結束,調解委員從中協助,比直接告訴更高效。
地檢署提告
- 提告方式:(1) 親自到地檢署遞「刑事告訴狀」(2) 在派出所筆錄中明確表達提告
- 檢察官調查期間:3-12 個月不等
- 常見結果:(1) 起訴(送法院)(2) 不起訴(證據不足、雙方和解撤告)(3) 緩起訴(加害人付一定金額或服勞役換取不起訴)
- 緩起訴實務:加害人付被害人和解金 + 部分國庫公益金,被害人簽下「撤告聲明」後可結案
五、賠償金額怎麼算?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可請求:
1. 財產上損失
- 醫療費:含掛號、藥費、復健、未來預期治療費(提供單據 + 醫師預估書)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提供薪資單、僱主證明)
- 看護費:必要的看護支出(提供發票或市場行情價)
- 交通費:就醫往返之計程車或大眾交通費
- 物品損失:被打壞的眼鏡、手機、衣物(提供購買證明或重置成本)
2. 非財產上損失(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實務金額參考(依傷勢嚴重度、加害情節、雙方經濟能力綜合判斷):
- 輕微擦傷瘀青:NT$ 5,000 - 30,000
- 需縫合裂傷 / 短期不能工作:NT$ 30,000 - 100,000
- 骨折 / 需手術:NT$ 100,000 - 500,000
- 顱腦損傷 / 永久後遺症:NT$ 500,000 - 2,000,000+
- 致死:每名請求權人(父母、配偶、子女)通常 100-300 萬
⚠️ 賠償金不會自動依公式產生,需要被害人主張並舉證。實務上請求金額多會被法院酌減 30-60%,建議起訴時請求金額略高於目標金額(約 1.5-2 倍)。
六、相關法條一覽
- 《刑法》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 《刑法》 第 278 條:重傷罪(非告訴乃論)
- 《刑法》 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
- 《刑法》 第 287 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 《刑法》 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之定義
-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告訴權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6 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民法》 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 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 《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程序
常見問題 FAQ
我被打但傷不重,只擦破皮,這樣有必要告嗎?+
即使只是擦破皮,也建議從對方態度、再犯風險與 6 個月告訴期限三個角度判斷。
- 對方態度 若對方真心道歉並賠醫療費,調解就好;若毫無誠意,建議至少報案留下紀錄,避免再犯。
- 累犯風險 若加害人是家暴、跟蹤騷擾、職場霸凌,留下案底是嚇阻工具。
- 告訴期限 即使現在不確定要不要告,先到派出所做筆錄並表達「保留提告權」,避免錯過 6 個月時限。
⚠️ 先報案通常比較安全 實務上「先報案後撤回」遠比「沒報來不及告」常見。
我太晚去驗傷,已經沒明顯傷痕,還能告嗎?+
仍可以告,但驗傷太晚會提高舉證難度,需要盡快補強其他證據。
- 補強其他證據 保留當下 LINE 對話、目擊證人、監視器、之前已癒合的瘀青照片。
- 就醫描述經過 請醫師在病歷記錄「病患自述於 X 月 X 日遭 XX 毆打致 OO 部位疼痛」,雖然不如新鮮驗傷強,但仍是醫療紀錄。
- 保留承認內容 若加害人事後承認,例如 LINE、簡訊、錄音,這是最強證據。
- 改評估其他罪名 若僅有口頭爭執無實際傷害,可考慮改提恐嚇罪(刑法 §305)或公然侮辱(刑法 §309)。
加害人是同事 / 主管 / 親屬,告下去人際關係毀了怎麼辦?+
若加害人與你有工作或家庭關係,可以先用調解、職場申訴或保護令降低直接衝突風險。
- 先走調解 透過第三方(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緩衝,避免直接撕破臉。
- 同步主張職場規範 若是同事或主管,可同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若涉性騷)、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讓公司介入調查。
- 家庭內保護令 家庭內傷害可同時聲請家暴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即使最後不提刑事告訴,保護令也是嚇阻工具。
⚠️ 先保護自己 先保護自己再考慮關係,加害者通常會把你的「不忍心」解讀為可以繼續加害。
對方說「我有錢,告我啊」,這種人怎麼處理?+
這類加害人往往低估法律後果,處理重點是留下證據並同時評估刑事與民事路徑。
- 確實提告與蒐證 他越囂張代表對自己越有信心,留下案底會打擊他的有恃無恐。
- 同步走民事 刑事可能緩起訴,但民事賠償可聲請扣薪、查封不動產,無論他多有錢都會痛。
- 尋求律師協助 若對方真有資源請律師打到底,你也需要對等專業協助。
⚠️ 法律資源可先諮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 提供經濟弱勢免費律師;非弱勢者可上各地律師公會官網找適合的事務所,傷害案件律師費通常 NT$5-20 萬。
6 個月期限我快到了還沒準備好,可以先告再撤嗎?+
可以,這是實務上的常見做法。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刑事訴訟法 §238)。撤回後因加害人實質上已被打過程序,多會更願意和解。但要注意:撤回後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告(§238 II),所以撤回前必須確認對方已履行和解內容(最好和解金錢已實際入帳)。安全做法:先提告 → 開偵查庭時雙方在檢察官面前簽和解書並當場履行 → 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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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被打傷想提告」情境頁最容易後悔的兩個決定:當下沒驗傷、過幾天才開始考慮要不要告。前者把最有力的證據丟掉,後者讓 6 個月的時鐘已經跑掉一半。受傷當下身體痛但腦袋還清醒的話,先去醫院再說,提不提告等之後再決定都來得及。
擔心對方背景或律師費的話,法扶基金會 412-8518 可以免費諮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也是免費的第一道協商管道。「算了不想麻煩」常常換來下一次「他怎麼又動手」,這種事不會自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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