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區被連環辱罵、被編造不實情節到處轉傳,氣到想提告卻不確定告得成嗎、告什麼。其實「罵人難聽話」(公然侮辱)和「造謠具體不實的事」(誹謗)是不同的罪,而且憲法法庭近年把兩條都限縮了。台法通整理了兩罪的區別、哪些情況罵了也不一定成罪,以及告訴乃論 6 個月期限與提告步驟。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 每篇出稿前會有兩位編輯交叉核對條號和條文,再做白話化。目前還沒有合作的執業律師審閱,這部分還在找。
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留言區有人連續罵你三字經,還編了一套「你劈腿、A 錢」的故事到處轉傳。你氣到想提告,但又不確定:這告得成嗎?告什麼?會不會反被說是我小題大作?
先把兩個最常被混為一談的罪分開:罵人難聽的話,可能是公然侮辱;捏造具體不實的事散布出去,才是誹謗。而且近兩年憲法法庭把這兩條都「限縮」了,不是每一句難聽話都會成罪。搞清楚界線,你才知道哪些告得成、哪些其實是受保障的言論。
下面講公然侮辱和誹謗怎麼分、哪些情況「罵了也不一定成罪」、以及要提告時最容易錯過的告訴期限。先講結論:有沒有「具體事實」是關鍵,而合理的評論與查證過的指控,法律是保護的。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加重)
公然侮辱是沒有具體事實的辱罵或貶低:當眾罵三字經、「垃圾」「廢物」「腦殘」這類純粹情緒性、人身攻擊的字眼。重點在「公然」,也就是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合(公開貼文、開放的群組、留言區)。
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1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具體的、足以毀損名譽的事」:說某人挪用公款、劈腿、考試作弊這種有情節、可被當成事實看待的內容。在網路上用文字、圖片散布,屬於加重誹謗。關鍵差別:罵的是空泛的難聽話(公侮),還是具體的不實情節(誹謗)。
這是最多人忽略、也是憲法法庭近年特別強調的:法律要保護言論自由,所以這兩條都有重要的出罪空間。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加上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的限縮:發言者只要經過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不是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而亂講,即使事後證明內容不實,也不成立誹謗罪。這是為了保護善意、查證過的公共討論。
刑法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對公眾人物、公共事務、你買的商品或服務,提出適當的評論(即使尖銳),屬於受保障的言論。「這家店東西難吃、服務差」是評論,不是誹謗。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要合憲性限縮:必須是依個案的表達脈絡,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且經權衡(這句話對名譽的影響,以及是否有益於公共思辯、屬文學藝術或學術專業表現等),認為名譽權應優先保障時,才成罪。
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 §314):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追訴。而告訴有期限,原則上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 §237)。過了這 6 個月,原則上就不能再告,這是最多人錯過的地方。
如果你面對的不只是單則辱罵,而是被肉搜、被起底、私密資訊外流的整套網路霸凌,處理工具更多,另見「網路被肉搜霸凌怎麼反擊」。
要看群組的人數與開放程度。「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人數眾多、成員流動的大群組,較可能被認定為公然;只有兩三人的私下對話,通常較難認定。實務會就個案判斷,截圖時記得保留群組規模的證據。
如果是誹謗,對方能證明所指摘的事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依刑法 §310 III 不罰;即使最後證明不實,只要對方有合理查證、非明知不實(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也可能免罰。但如果只是純粹辱罵(公然侮辱),「內容真假」就不是重點,重點在用語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不一定。依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公然侮辱要「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經個案權衡才成罪,不是每句難聽話都成立。一時口角的輕微用語、對公共事務的尖銳批評,未必構成犯罪,會由法院就具體脈絡認定。
刑事部分可能已逾期。公然侮辱、誹謗都是告訴乃論,原則上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訴 §237),過期通常不能再告。不過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較長(民法 §197,原則自知悉起 2 年),仍可評估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