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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0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東沙即MUANGDEE KRITSADA 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錢玉琴 債 務 人 鄭聰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陳致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承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宋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閎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徐巫英姿 被 繼承人 李明錦(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