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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樹農 訴訟代理人 陳彥承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 原告經本院闡明後陳稱無法提出原本,審酌原告提出之影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A男之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玫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為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返回居住的長 虹松林大樓(下稱系爭
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 述,亦均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品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點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黃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瑋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台幣19,979元,及自民國 112 年11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640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77元,及自民國112 年 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90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3 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210元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2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670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985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49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78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
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台幣27,072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利息。 二、訴訟費用1
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61 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