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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