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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阮青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左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5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20號 債 權 人 李建豪 債 務 人 何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2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