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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張祐誠 債 務 人 陳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賴星兒即賴奕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秀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474元,及其中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陳念生 債 務 人 鍾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詠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923元,並賠償督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羿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209元,並賠償督促程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265元,並賠償督促程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楊梅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魏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洪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鴻德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所示。至於聲請人其餘請求部分,本院認主 文所示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聲請人,故其餘部分,本院認 尚無核發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內容之 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請部 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護令 ,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段為 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