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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第1項所示之事件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 產分割等事宜,為受監護宣告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 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時,即應負賠償 責任,併予敘明。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所示。 ㈣、末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 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 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再報酬 金額之多寡係由本院依職權酌定,不受
第二項部分,本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本院前開認
第二項部分,本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本院前開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黃珉瑮 被 告 占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陳聖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5,7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徐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大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孫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50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于芯即黃翊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峻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4,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鄭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0,92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債 務 人 呂旻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