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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林妙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2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魏郁文 被 繼承人 林俊德(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郭大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毅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