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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簡慶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陳華妹、王勢勛(原名:王建榮)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MABALOT ELMER AQUINO(伊馬)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張文銘 張秉宏 張茂欽 張四村 張世權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李元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惟刑事判決就原告被害部分,只針對被告李 玟坤、被告戴智軒為有罪判決,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黃湘芹即湘閎整合行銷企業社 許景閎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品瑤 債 務 人 廖國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吳正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淑貞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茂達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語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毓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529,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